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人履行请假手续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26号)、《淮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现就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人履行请假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1、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保住院病人的管理,住院病人不得擅自离开医院,医院不得随意准许医保病人离院过夜。
2、住院病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离开医院的,应履行请假和批准手续,并即时登记上传到县医保局指定微信号或QQ号,同时将批准手续材料集中在医院住院科室备查。
3、住院病人履行请假手续时,原则上须自已按规定填写请假条,请假条须注明请假具体事由、请假起止时间、住院科室、床号、住院号、外出去向、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请假时间等必备内容,请假条须由请假人本人签名,值班医生、值班护士签名。
4、医保现场检查中对住院病人无正当请假手续不在院,或请假手续敷衍应付不规范、请假条填写弄虚作假的,按挂床住院处理。
5、医保现场检查中对于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已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按规定即时向县医保局上传信息的,按挂床住院处理。
6、医保病人履行请假手续后,经医保稽核人员核实住院病人请假实际情况与请假条相关内容不符的,按挂床住院处理。
7、医保住院病人单次住院期间,请假超过二次的(长期住院等特殊情况除外),按挂床住院处理。
8、医保住院病人履行请假手续的,其相关请假材料应及时归入病人病案,以备核查,已履行请假手续但未归入其病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9、医保住院病人确有临时应急事宜,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须利用早6:00-7:30、中午12:00-13:30、晚17:00-19:00点集中办理,其他情况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符合请假条件和标准的,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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